(一)若在1994年2月1日前父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按事实婚姻处理。离婚时先由双方协商处理夫妻共同财产,若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法院会根据财产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
(二)若在1994年2月1日后共同生活,属于同居关系。对于同居期间共同所得收入和购置财产,能证明是个人财产的归个人,不能证明的按共同共有处理。分割财产时要考虑财产实际情况和双方过错程度进行适当分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