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建筑物等倒塌、塌陷致他人损害,因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原因的,二者承担连带责任(能证明无质量缺陷除外),赔偿后可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所有人等原因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时,责任划分以导致事故的原因为依据。若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造成,他们需承担连带责任,这是为保障受害者能获得赔偿。不过,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能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就无需担责。并且,在他们赔偿后,若存在其他责任人,可向其追偿。而若是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导致事故,就由这些主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遇到建筑物等倒塌、塌陷造成损害的情况,涉及复杂的责任认定和赔偿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