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产损失求偿
1.若货车损坏,可求偿维修车辆费用、车上物品损失、车辆施救费。
2.若车辆灭失或无法修复,可求偿与事故发生时车辆价值相当的重置费用。
3.若货车从事经营性活动,可求偿合理的停运损失。
(二)人身伤亡求偿
1.受伤时,可求偿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如医疗费、护理费等,以及误工费。
2.造成残疾时,额外求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3.造成死亡时,求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同时,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