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车辆被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车主无需承担停车费。若交管部门委托第三人保管车辆,车主同样无需付费,若遇到违规收费可拒付并向相关部门投诉。
(二)若车辆是在车主自行选择的停车场停放,或处理完事故后未及时取车继续占用车位,会按停车场规定收取费用,费用标准依照停车场明示的收费办法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