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觉得约定违约金过高,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要注意同时准备证明实际损失的相关证据。
(二)在签订合同约定违约金时,尽量合理预估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使违约金数额在合理区间,避免后续出现违约金过高的争议。
(三)当涉及违约金过高纠纷时,积极与对方沟通协商,寻求解决方案,若协商不成再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对方违约为由主张支付违约金,对方以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或者不构成违约等为由进行免责抗辩而未主张调整过高的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法院若不支持免责抗辩,当事人是否需要主张调整违约金进行释明。一审法院认为免责抗辩成立且未予释明,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决支付违约金的,可以直接释明并改判。该条虽未直接针对违约金过高认定的比例,但体现了法院对违约金调整的程序性规定,也侧面反映了对违约金适当性的考量倾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