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交警因收集证据扣车,待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后五日内,可正常取车,不用考虑赔偿协商情况。此时可直接联系交警按流程办理取车手续。
(二)若对方申请财产保全扣押车辆,在赔偿未协商好时,需向法院提供与车辆价值相当的担保,解除保全措施后才能拿回车辆。可准备好相关担保材料向法院提出申请。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