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诉讼中,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判决裁定,可通过书状或口头形式向上一级法院上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一审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五日内向检察院请求抗诉。
(二)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当事人不服重审生效判决,可在法定期限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能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需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并在判决裁定生效后六个月内提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