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肇事方若自愿可垫付医疗费,若车辆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可让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支付抢救费用。
(二)需要抢救受伤人员时,可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保险公司垫付。
(三)出现抢救费用超限额、未参保或肇事逃逸情形,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垫付部分或全部费用,后续基金管理机构可追偿。
(四)肇事方不垫付,伤者自行垫付并保留票据,后续协商、调解或诉讼索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