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且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可请求将原用人单位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来计算经济补偿,这种情况下劳务派遣年限算在经济补偿金里。
(二)若不符合上述情况,即劳动者是因自身原因到新用人单位,或者原用人单位已支付经济补偿等,劳务派遣年限通常不算在经济补偿金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