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集女方不适合抚养子女的证据,比如女方患有严重疾病的诊断证明、有不良嗜好的相关影像或证人证言、实施家庭暴力的报警记录等。
(二)准备自身具备稳定抚养条件的材料,像稳定收入的工资流水、良好居住环境的房产证明、优质教育资源的相关说明等。
(三)若女儿年满八周岁,提前与女儿沟通,在法庭上让女儿清晰表达愿随自己生活的意愿。
(四)收集自己陪伴女儿成长的证据,如照片、视频、学校活动记录等,同时收集女方对女儿关心照顾少的证据,如邻居的证人证言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