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方父母还贷时,如果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且没有明确表示赠与夫妻双方,保留好父母还贷的资金来源证明、还贷凭证等,证明该还贷部分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这部分就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二)若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或明确表示赠与夫妻双方,可将相关明确赠与的书面协议等作为证据,该还贷部分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三)双方父母共同还贷,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收集各自父母出资的资金来源、转账记录等证据,按各自父母出资比例按份共有。
法律依据: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即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