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履行法律义务,不非法抢夺、隐匿孩子,保障直接抚养方的抚养权。
(二)行使探望权,与对方协商探望细节并签订书面协议;若对方拒绝探望,可向法院起诉保障权利。
(三)按判决或协议支付抚养费;经济状况重大变化时,先与对方协商变更数额,协商不成向法院起诉。
(四)关心孩子成长,保持良好沟通;若直接抚养方不利于孩子成长,收集证据起诉变更抚养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