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签字人持有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按委托权限和事项代签房屋合同,该合同有效,可保留授权委托书作为有效证据。
(二)若代签人无权代理,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构成表见代理,合同有效,本人事后需承担责任,相对人要留存能证明自己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证据。
(三)若不构成表见代理,又未经本人追认,合同对本人无效,善意相对人可追究代签人责任,相对人需证明自己是善意的。
(四)若代签人事后获得本人追认,取得代理权,合同有效,可保留本人追认的相关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