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东足额出资:在公司破产清算时,若股东已足额出资,通常不用额外承担责任,应保留好出资证明等相关材料,以证明自身出资义务已履行完毕。
(二)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股东要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需及时补足未出资部分。
(三)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股东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应规范自身行为,避免为逃避债务而损害债权人利益。
(四)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义务:清算义务人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应积极履行清算义务,防止公司主要财产等灭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三条规定,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