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签字人是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签字属职务行为,一般由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签字人无特殊情况不担责。
(二)签字人获公司授权代理签字,在授权范围内签字,责任由公司承担;超越授权范围且公司未追认,签字人可能担责。
(三)签字人既非法定代表人也无授权却以公司名义签字,构成无权代理,公司不追认,签字人对合同相对人担责。
(四)签字人在合同签订中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致公司受损,公司可向其追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