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借贷未实际发生,出借人应归还借条给借款人,以此消除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若借条可能再次启用或变更内容,出借人与借款人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借条在特定期间闲置,之前约定效力在闲置期中止。
(三)为彻底了结借条事宜,双方签订解除借贷约定的书面协议,注明借条作废并各自留存,防止后续产生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