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涉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且金额达45万,若有自首、立功情节,如实供述罪行并认罪认罚,可向司法机关主动说明情况,争取从轻处罚。
(二)积极退赃退赔,主动返还或协助追回非法所得,以此争取酌情从宽处理。
(三)若为初犯、偶犯,可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表明主观恶性小,让法院在量刑时予以考量。
(四)若存在其他同案犯,要向法院清晰说明自身在案件中的作用地位,以便法院准确量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