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在外地不在家居住,物业费通常也是需要交的。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足额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按合同约定及属地行业规范标准提供全域物业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服务、无需接受服务为由,拒绝履行缴费义务。因为物业服务主要是针对小区公共区域,如小区的安全保卫、公共区域清洁绿化、共用设施的维护保养等,这些服务并不因个别业主未实际居住而中断,业主即使空置房屋,也间接享受了物业服务带来的利益。
不过,国家发改委、住建部曾出台指导意见,明确各地省级住建部门、物价部门,可以结合地方经济水平、物业服务等级,自行制定空置住宅物业费减免比例。部分地区规定,房屋满足法定空置认定条件,业主主动向物业公司提交空置报备手续,可执行70%至90%不等的物业费缴纳比例。具体减免政策需参照当地规定,建议咨询当地住建部门或查看物业服务合同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