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人和保证人可先明确当初约定的保证方式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以及具体的保证期间。
(二)查看债权人是否在保证期间内以法定方式向保证人主张过权利。若未主张,保证人无需担责;若主张过,需进一步确认是否在诉讼时效内。
(三)若对是否担责存在争议,双方可先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和证据进行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