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破产时职工要及时关注破产程序进展,主动向破产管理人申报自己应得的赔偿金等职工债权,提供相应证据材料。
(二)若对赔偿金的计算、认定等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合法途径向破产管理人提出,要求其进行复核。
(三)当发现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自身权益可能受损时,可联合其他职工共同与破产管理人沟通,争取合理的解决方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