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实出资且无违法行为的股东:若股东在任时已如实出资,且无抽逃出资等违法情况,离职后通常对公司后续经营债务等可不承担责任,需注意保留好出资证明等相关材料,证明自身履行出资义务。
(二)未履行出资义务等的股东:存在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等情况的股东,离职后仍要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应尽快补缴出资,尽量减少责任风险。
(三)损害公司利益的股东:离职股东若任职期间损害公司利益,公司会追究责任,该股东应积极与公司协商解决,弥补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