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方面:技术转让的 范围 , 包括居民企业转让 专利技术 (法律授予独占 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 非简单 改变产品图案的外观设计。 )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植物新品种、 生物医药新品种 , 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 局确定的其他技术。 转让上上述范围内的 所有权或 5年以上 (含 5年) 全球独占 许可使用权的行为。 (财税 2010 111号)
增值税方面:技术转让, 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 专利和非专利 技术的所有权 或者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 技术开发, 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 就新技 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技术咨询,是指 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 技术预测、 专题技术调查、 分析评价报告等 (财 税 2013 106号文) 。
二、技术转让不享受优惠政策的情形
所得税方面:
1. 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 (国税函 [2009]212号) ;
2. 100%控制权关联方之间的转让不享受所得税优惠。 (财税 2010 111号) ;
3. 技术转让收入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 仪器、 零部件、 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国税函 [2009]212号) 。
增值税方面:
1. 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没有在转让合同中载明;技术咨询、技 术服务没有与技术转让开具在同一张发票上(财税 2013 106号文) 。
2. 技术培训 费不在享受增值税免除政策列举范围之内(财税 2013 106号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