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有技术转让人,即秘密技术转让人签订专有技术合同的相关义务具体如下:
1、技术秘密转让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技术资料,进行技术指导,以便受让人能够使用和实施该项技术秘密。
2、技术秘密转让人应保证技术的实用性、可靠性。作为技术转让合同标的的技术秘密,应当是成熟的,能够应用于生产实践的适用性技术。所谓技术的成熟性是指该技术是在充分的研究开发基础上完成的,已经具备了商品化开发的可能性。法律对其专门规定原因在于技术秘密不像专利技术那样已经受到专利机关及社会公众的审查,其实用性与可靠性更让人怀疑,故而让转让人承担了这一保证义务。在转让阶段性技术成果时,让与人应保证在一定条件下重复实验可以得到预期的效果,并在合同中载明后续开发的责任。
3、技术秘密转让人应承担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技术秘密转让合同当事人都负有按照合同约定彼此承担保守技术秘密的义务,泄露技术秘密,使受让人遭受损失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转让方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4、在双方保密的基础上,技术秘密转让合同也可以参照专利实施许可的分类采取普通实施许可、排他性许可和独占许可的转让方式,这时技术秘密转让人因合同性质不同而承担不同的义务。在技术秘密多次转让的情况下,转让人应如实地向受让人说明情况,以让受让人决定是否订立合同、支付使用费的数额。
二、技术转让协议怎么签订
1、要注意专利与技术秘密的有效性
专利的有效性主要体现转让的专利或者许可实施的专利应当在有效期限内;超过有限期限的,不受法律保护。技术秘密的有效性主要体现保密性上,即不为社会公众所知,是所有人的独家所有。如果是已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就谈不上是技术秘密,当然也就不存在转让问题。
2、技术的有关情况应当约定清楚
技术是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技术的有关情况应当在合同中详细规定,便于履行。技术的有关情况包括:技术项目的名称,技术的主要指标、作用或者用途,关键技术,生产工序流程,注意事项等。这些数据表明了技术的内在的特征,是有效的,同时也是当事人计算使用费或者转让费的依据。
3、转让或者许可的范围
转让技术或者许可他人实施技术,都应当明确范围。合同中可供选择的条款包括:专利转让的,涉及专利权人的变更,因而其范围及于全国;专利许可的,则要明确在什么区域内可以使用该专利,超过的就是违约;技术秘密转让的,让与人要承担保密责任,其使用范围可以及于全国,也可以只是某个地区。
因此,专有技术合同作为就专业技术的适用所签订的合同,在签订时应当注意专利与技术秘密的有效性、注意技术的有关情况应当约定清楚、注意明确转让或者许可的范围。此外,技术秘密转让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技术资料,进行技术指导,以便受让人能够使用和实施该项技术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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