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代位诉讼中,若要清晰明确各主体地位,债权人应将自己列为原告,因为其是依法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一方。
(二)把债务人的相对人列为被告,也就是次债务人。
(三)债务人需列为第三人,因其对诉讼标的虽无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四)若债权人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法院可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