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真的无签订劳动合同,能够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要求公司赔偿。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人之日起超出一个月不满2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薪水。
2.《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限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商量一致,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这条就是如果你和单位商量一致,单位认可你去职的,即使你无提前提议,你也不隶属违约。例如你今天提议去职说明天就不来工作了,单位认可了就没问题。但是你需要能提供书面上的东西作为证据,例如主管签字审批了的辞工报告等等。
3.根据《薪水支付暂行限定》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薪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能够代扣劳动者薪水:
(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花费;
(三)法院裁判、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四)法律、法规限定能够从劳动者薪水中扣除的其他花费。 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由给用人单位导致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商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薪水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出劳动者当月薪水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薪水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薪水准则,则按最低薪水准则支付。 除去以上条款限定的事项外,公司无权利克扣工伤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