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我想问一下工伤医疗待遇外费用的承担的问题,请参考以下内容:
1、要区分不同情况对待:超出条例范围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不赔偿的。这些费用只有有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之间来承担,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特殊批准的可由基金承担,实务中批准的概率极低。
企业承担:依据条例规定,承担劳动者工伤赔偿费用是用人单位法定的义务,工伤保险基金只是通过互助性保险方式帮助企业分散经营风险,而不是企业工伤风险的替代形式。当工伤诊疗目录中费用不足以治疗伤害,范围外的费用如果是治疗所必需的合理的费用,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判断何为必需一个基本标准是“个体特殊实际需要”。
工伤职工自己承担:在治疗过程中,工伤医疗机构已向工伤职工说明,在能用范围内方法治疗,但职工自愿选择高标准的治疗方案、自行选择超出目录范围的治疗方案所产生的费用且未经用人单位和基金同意的,由工伤职工承担。
定点医疗机构承担:未经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其家属签字同意,定点医疗机构在治疗工伤人员时,擅自使用超出国家和本市“工伤保险三个目录”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通过上述规定我们整理工伤发生时实际操作细节问题:首先医疗机构、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最好告知医疗机构是否按照工伤医疗标准进行治疗,是否投保了工伤保险,现在不少地方已经实际工伤保险基金和定点医院的对接,由工伤保险基金直接向医院支付范围内的费用。
在投保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发生诉讼时了,目前本地流程是企业或者职工垫付,之后由企业出面向基金报销。当然之后也可能发展为定点医院直接支付。如果投保了工伤保险,诉讼时涉及到对医疗费用范围由工伤基金部门核算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