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有限公司里,这公司就像一个独立个体一样,要对自己欠下的债务负责,拿出全部财产来偿还。而股东呢,只需要按照自己当初承诺要出的那份钱为界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就行。比如说,公司欠了一屁股债,就算超过了注册资金,如果股东都把该出的钱出齐了,通常就不用再额外为公司的债务掏钱了。这时候公司就用自己现有的全部资产去还钱,要是实在还不清,就可以走破产程序,按照法定顺序来一点点清偿债务。
不过有些情况股东就得为公司债务再担责了。要是股东没有把承诺的钱交够,或者偷偷把自己出的钱拿走了,这就相当于没好好履行自己的义务,那在没出资或者抽逃出去的本金加上利息的范围内,得对公司还不上的那部分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还有一种更过分的,有的股东为了逃避债务,利用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和自己股东有限责任的便利,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这种情况下,股东就得和公司一起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直接找股东要钱。
给大家的法律建议就是,股东们一定要足额按时出资,别干抽逃出资这种违法的事儿,更不能想着钻法律空子逃避债务。债权人在和公司交易时,要多了解公司和股东情况,要是发现股东有上述违法行为,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