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法建设但未办产权登记的厂房,收集相关建设审批文件等能证明其合法性的材料,赔偿参照有产权厂房,补偿涵盖房屋价值、搬迁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等,房屋价值通过评估确定。
(二)违法建筑通常不予补偿,但因历史原因、政府管理不到位等客观因素导致无产权,非主观违法建设的,可能适当补偿,补偿标准按当地政府政策。
(三)具体补偿结合当地征收补偿方案,可与征收部门协商,协商不成可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