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唯一住房被拍卖,被执行人可先确认申请执行人是否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自己及所扶养家属提供了居住房屋。若没有提供,可向法院提出从房屋变价款中扣除租金的请求。
(二)了解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以便在与法院沟通扣除租金事宜时,有合理的参考依据。
(三)配合法院提供自身及所扶养家属的相关情况,便于法院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扣除租金的标准和期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三项,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人民法院可以支持申请执行人的请求,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予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