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企业法人,正常情况下以企业全部财产承担债务,不能执行法定代表人个人财产,只能执行企业财产。若法定代表人作为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可执行其在出资范围内或因滥用行为涉及的个人财产。
(二)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由于要对组织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可执行其个人财产。
(三)若有证据证明法人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可执行法人个人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三条规定,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