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夫妻双方自愿离婚要经历三十日的离婚冷静期。
从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给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那天起三十日内,要是有一方反悔不想离婚了,能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到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申请,还得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没问题后,会发《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把《离婚登记申请书》《离婚协议书》等材料存档。
离婚冷静期结束后的三十日内,如果双方没一起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离婚证,就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要是双方在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一起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自愿离婚,而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就会予以登记,发放离婚证。
建议夫妻双方在决定离婚前,慎重考虑,充分沟通。若在冷静期内反悔,及时按规定撤回申请。冷静期届满后,若决定离婚,尽早共同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放离婚证,避免因逾期被视为撤回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