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权有两种,一是债权人撤销权,二是合同撤销权。
债权人撤销权方面,《民法典》规定,若债务人通过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债权人可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行为。若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实现,且债务人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情形,债权人也可请求法院撤销。
合同撤销权有以下几种情形:
1.重大误解: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
2.欺诈: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可请求撤销。第三人实施欺诈,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受欺诈方也可请求撤销。
3.胁迫:一方或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可请求撤销。
4.显失公平:一方利用对方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受损害方可请求撤销。
若遇到以上可撤销情形,当事人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撤销请求,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