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能随便解除劳动合同。要是医院在员工怀孕的时候就把她解聘了,这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遇到这种情况,员工有权利要求医院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不过,如果员工不想继续履行合同,或者合同已经没办法再继续履行了,医院就得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给员工支付赔偿金。
经济补偿是按照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来算的。工作满一年,就给一个月工资的补偿;工作六个月以上但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的,给半个月工资的补偿。这里说的月工资,指的是员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举个例子,有位员工在医院工作了3年5个月,她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是5000元,那经济补偿就是3.5乘以5000,等于17500元,赔偿金就是17500元的两倍,也就是35000元。
员工要是遇到这种事,可以先和医院协商赔偿问题。要是协商不成,就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是对仲裁结果不满意,还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