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抚养费起诉时,管辖法院一般按“原告就被告”原则来确定。通常,得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是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样,那就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这里说的“被告住所地”,其实就是被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呢,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到起诉的时候,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不过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不算在内。
举个例子,要是被告户籍在甲地,可已经在乙地连续住满一年了,那原告就得向乙地的法院起诉变更抚养费。
不过也有特殊情况。要是被告是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或者是下落不明、宣告失踪的人,还有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被监禁的人,这时候可以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要是原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就由原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另外,起诉的时候,一定要准备好相关证据,像孩子生活费用增加的证据,还有支付抚养费一方经济状况变化的证据等,这些能证明变更抚养费是必要且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