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有下列情形,可以适用行政复议代表人制度:
1.申请人一方人数众多,即涉及同一法律问题或者事实问题的利害关系人人数众多,超过5人。
也就是说,只有当申请人人数达到6人或者6人以上时,才可以要求申请人推选代表。
2.申请人之间存在着共同的法律问题或者事实问题。
这是适用行政复议代表人制度最主要的条件。只有成员之间都有共同的法律问题或者事实问题,他们之间才有共同的利益,否则,行政复议代表人制度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
3.复议请求和抗辩事由属同一类型。
即复议代表人所提出的请求或抗辩事由能代表绝大多数被代表成员的意志,但是,并不排斥各成员实际请求中标的额上的差异和某些成员的某些特殊抗辩事由的存在。
4.复议代表人合格。
合格条件
复议代表人是否合格关系到能否维护集团其他成员之合法权益和行政复议机关能否作出正确判决。合格的复议代表人需符合以下条件:
(1)是本案的申请人;
(2)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3)能公正妥善地维护全体当事人的利益;
(4)合法产生并为其他成员所信赖。
实践中,推选行政复议代表人时,必须出具有全体行政复议申请人签字的书面授权委托书,代表人的权限以书面委托书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