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做劳动能力鉴定时,即便没骨折,工资待遇通常按停工留薪期规定处理。
停工留薪期指职工因工作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需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间。在此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单位按月支付。原工资福利待遇一般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受工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福利待遇,工资包含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12个月。若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但延长不超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要是单位没按规定支付工资,职工可先和单位协商。协商不成,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也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此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