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环保部门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责令恢复正常使用或限期重新安装使用、中止或吊销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认为环境保护部门侵犯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3、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环境保护部门颁发许可证等证书或者申请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登记有关事项,环境保护部门没有依法办理的;
4、申请环境保护部门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法定职责,环境保护部门没有依法履行的
5、认为环境保护部门违法要求缴纳排污费、超标排污费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6、认为环境保护部门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环境保护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一并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