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借款合同里,担保人要承担的责任有两种,一种是一般保证责任,另一种是连带保证责任。
2、要是属于一般保证,只有在债务人没办法履行债务的时候,保证人才需要承担责任。一般保证的情况下,在主合同纠纷还没经过法院审判或者仲裁机构仲裁,并且没有对债务人的财产依法进行强制执行,还不能确定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之前,保证人是可以拒绝向债权人承担责任的。不过,如果出现债务人下落不明,而且名下没有财产可以用来执行等法定的情况,那就不能拒绝了。
3、如果是连带保证,当债务到了该还的期限,债务人却没有还钱,债权人既能够要求债务人还钱,也能够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债权人可以直接找保证人主张权利,不用先去找债务人。
4、要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里,没有明确约定保证方式,或者约定得模模糊糊,那这种情况下就按照一般保证来处理,由保证人承担相应责任。
5、保证人承担责任之后,除非合同里另有约定,否则有权在自己承担责任的范围之内,向债务人追讨。保证人享有和债权人一样对债务人的权利,不过过程中不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从法律行业发展的前瞻性来看,未来对于担保责任的界定和执行可能会随着经济环境和交易模式的变化更加细化和明确,以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增强交易的稳定性和安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