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复议法》的法律位阶比《信息公开条例》的法律位阶高。关于行政复议卷宗的信息公开,应适用《行政复议法》关于行政复议卷宗阅览请求权的规定。
因此,对于非行政程序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申请获取行政复议卷宗的,也应当告知其按照《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办理。《行政复议法》并没有赋予非行政程序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获知行政复议卷宗的权利,《信息公开条例》作为《行政复议法》的下位法,不应成为申请人规避《行政复议法》查阅卷宗权利人限制的工具。
2.若行政机关将非行政程序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对行政复议卷宗的申请,纳入到《信息公开条例》的调整范畴,则应按照《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办理。如公开他人的行政复议卷宗可能涉及侵犯行政复议卷宗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个人隐私的,应按《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征求第三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