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是被处罚人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申请行政诉讼的期限:自被处罚人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如果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两年。也就是说,如果提起行政复议,应当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如果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如果公安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期限,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