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此前一向表现良好,没的犯罪的记录。根据犯罪嫌疑人供述。涉案的犯罪行为系单位直接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负责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并且诈骗所得也归属于单位所有,因此诈骗罪应追究单位直接主管人员和负责人的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仅是公司的一名销售员,对涉案的物品销售是否属于诈骗行为均不知情,没有主观上的故意。犯罪嫌疑人涉嫌诈骗罪为经济犯罪,不是具有人身危害的暴力犯罪,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
三、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轻微,行为没有任何人身危害性,社会危害性小。
犯罪嫌疑人供述,自己是受公司老板的欺骗,才产生从事推销产品的工作,只领取基本工资及提成,并不知道产品的实际价值和功效,犯罪嫌疑人并不存在骗取受害人钱款的故意,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存在任何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较小。
四、申请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还有其自身的客观因素。
犯罪嫌疑人是一名刚刚步入社会的大学生,社会经验不足,法律意识淡薄,根据《刑法》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给犯罪嫌疑人一个机会,更好的服务于社会。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小,对其实施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恳请公安机关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准予对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取保候审。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