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听证和税务行政复议是两种不同的行政顺序。
税务听证是在税务机关作出罚款的行政处分之前,征税人不需交纳罚款即可要求举行听证,而征税人要央求税务行政复议必需先依法实行全部征税义务,未实行义务的复议央求,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听证受理范围窄,只要税务机关对征税人作出罚款的处分决议时,征税人才可要求听证。复议的范围则较宽,征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提交征税保证金或提供征税担保行为、阻止出境行为、税收强迫执行措施、行政处分行为、拒绝颁发税务注销证、出售发票或不予回答的行为和法律、法规规则税务机关受理复议的其他详细行为不服的,都可央求复议。
要求听证有罚款数额限制,如对公民罚款2000元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罚款1万元以上,才干要求举行听证;而央求复议没有数额限制。举行听证后,征税人对作出的处分决议依然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