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复议和听证有什么区别?

最新修订 | 2024-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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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都知道为国家交税是我们每一个公民应有的义务,正常的交税可以让这个城市发展的更好更和谐,可是还是有些政府官员利用自已的权力向纳税人乱收费,作为纳税人肯定是不服,那作为纳税人是进行行政复义呢,还是听证,那就来了解一下税务行政复议和听证有什么区别?下面就来听听小编的看法。
税务行政复议和听证有什么区别?

我们都知道为国家交税是我们每一个公民应有的义务,正常的交税可以让这个城市发展的更好更和谐,可是还是有些政府官员利用自已的权力向纳税人乱收费,作为纳税人肯定是不服,那作为纳税人是进行行政复义呢,还是听证,那就来了解一下税务行政复议和听证有什么区别?下面就来听听小编的看法。

一、税务行政复议和听证有什么区别?

税务听证和税务行政复议是两种不同的行政程序。

税务听证是在国税机关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纳税人不需缴纳罚款即可要求举行听证,而纳税人要申请税务行政复议必须先依法履行全部纳税义务,未履行义务的复议申请,国税机关不予受理。

听证受理范围窄,只有国税机关对纳税人作出罚款的处罚决定时,纳税人才可要求听证。复议的范围则较宽,纳税人对国税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提交纳税保证金或提供纳税担保行为、阻止出境行为、税收强制执行措施、行政处罚行为、拒绝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或不予答复的行为和法律、法规规定国税机关受理复议的其他具体行为不服的,都可申请复议

要求听证有罚款数额限制,如对公民罚款2000元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罚款1万元以上,才能要求举行听证;而申请复议没有数额限制。举行听证后,纳税人对作出的处罚决定仍然不服,在缴纳罚款后仍可申请行政复议

二、行政复义听证的申请应怎么写?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

(二)案由;

(三)申请听证的理由;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印章;

(五)申请日期。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听证的,应当自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15日内提出。

申请人人数众多的,由申请人推选代表人参加听证,推选的代表人数最多不超过5人。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听证申请书后,应当在5日内决定是否举行听证。

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举行听证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举行行政复议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听证通知书》,同时抄送其他当事人

《行政复议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通知者的姓名或名称;

(二)案由;

(三)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四)听证主持人、其他听证员、书记员的姓名;

(五)告知被通知者有关注意事项;

(六)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三、行政复议听证程序有哪些?

过程

听证书记员:

一、核对听证参加人(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及其他行政复议参加人)身份

二、宣布听证纪律:

1、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发言、提问;

2、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照相;

3、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不得退场;

4、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

5、旁听人员不得大声喧哗,不得鼓掌、哄闹或者进行其他妨碍听证秩序的活动;

6、关闭通信工具。

(向听证主持人报告听证会准备就绪)

听证主持人:

一、宣布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名单。

二、宣布听证会开始,案由(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案)。

三、在听证活动中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享有以下权利、义务: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的权利是:

1、认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或者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回避;

2、可以委托l至2人作为代理人参加听证;

3、进行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

4、听证结束前作最后陈述.

(二)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承担下列义务:

1、遵守听证纪律;

2、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听证员的询问,如实陈述;

3、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

4、申请人可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

四、询问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权利、义务是否清楚,是否申请回避 。

五、听证顺序

第一阶段:

1、申请人就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事实和理由进行陈述;

2、被申请人就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和依据进行答辩;

3、第三人就有关事实和理由进行陈述。

第二阶段:听证主持人归纳案件争议焦点,被申请人举证,申请人、第三人也可对自己的主张提出证据,进行质证。

第三阶段:辩论(开始辩论,顺序: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

第四阶段: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作最后陈述

六、宣布听证结束(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在听证笔录上签字)

综合上面所说的,如果纳税人发现政府官员违法的话是可以行政复议和听证的,因此,对于税务行政复议和听证有什么区别?行政复义就是必须在复议之前把纳税人该缴纳的税交完,才有资格进行行政复议,而听证是可以不需要把缴纳罚款就可以进行的,因此,方式不同采用的方法也会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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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行政复议机构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依法组织的听证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复议听证,是指行政复议机构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依照本制度组织并听取当事人就案件所涉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依据以及程序进行陈述、举证、质证、辩论的活动。
  行政复议机构不得委托其他机构或组织实施听证。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听证员,是指行政复议机构中负责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组织听证的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听证主持人,是指负责组织、指挥听证活动,主持听证会议的听证员。
  本制度所称的当事人,是指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复议听证参加人包括当事人、代理人和其他有关人员。
  前款所称“代理人”是指法定代理人、监护人和受当事人委托,代理当事人参加行政复议听证会的人员,包括当事人委托的本机关工作人员、律师、其他亲属或人员。
  前款所称“其他有关人员”是指证人、翻译人员、勘验人、鉴定人、其他与听证有关的人员。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举行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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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情复杂、重大、疑难的;
  
(三)社会影响较大的;
  
(四)行政复议机关或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应当举行听证的。
  第六条 行政复议听证应当在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依法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以及其他有关材料后进行。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根据听证会的情况审核证据,认定事实,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七条 行政复议听证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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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经听证后,听证员对行政复议案件有关问题的看法有重大分歧的应当进行表决,并将不同的意见和表决结果报行政复议机构的领导决定。
  第九条 参加听证会的听证员的人数应当是单数,不得少于三人。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应当于举行听证前,在行政复议工作人员中确定听证员,并在所确定的听证员中指定一人为听证主持人,主持听证活动。
  听证员应当在听证会前认真审阅案卷材料,分析案件争议焦点,制定听证提纲。
  第十条 听证主持人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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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听证设书记员1名,负责制作听证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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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认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或书记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回避;
  
(二)可以委托一至两名代理人参加听证;
  
(三)进行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
  
(四)经听证主持人同意,可以就本案及证据有关问题向被申请人、第三人和证人提问;
  
(五)行政复议听证会央视核对听证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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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申请人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该税务机关是被申请人。对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主管该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机关是被申请人。对税务机关的派出机构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该派出机构是被申清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被撤销合并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是被申请人。对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上级税务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最初报请批准的税务机关是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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