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力与行政复议关系的规定。
行政复议申请一经提出,首先意味着行政机关的某项具体行政行为受到了怀疑,就其合法与否、合理与否已经产生了争议;同时,行政复议程序即告正式开始。那么,复议申请的提出,能否产生停止执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一般情况下,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行政复议申请的提出而停止执行。
上述即为行政复议发第二十一条的具体解答,谢谢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