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对于以下几种行政行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而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除了被复议裁决的范围,行政相对人可以接着提起行政诉讼。
不过,申请行政复议后复议机关维持复议决定的,行政相对人起诉时应该将两个机关都作为被告,这点是按照行政诉讼法规定的。
另外,在知道行政复议机关对原先的决定不做改变之后,行政相对人还需要关注下诉讼时效的问题。而在这种情况下,行政相对人应该从知道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去申请行政复议,一旦错过诉讼时效的,将会失去胜诉权。
最后,经过行政复议处理过的行政纠纷,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法律上支持行政相对人继续提起行政诉讼解决,不过实践中根据复议情况的不同对起诉的要求也不同,所以建议是需要结合自身的具体情况确定行政诉讼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