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告知书”替代“行政复议决定”?复议机关不作为!

最新修订 | 2024-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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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在明律师
杨在明律师
告知书不能替代行政复议决定。对于行政相对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应该根据不同的具体案件情况,做出不同的复议决定。对于行政复议机关的不作为情况,行政相对人可以以服役机关为被告,诉讼复议机关的不作为行为。
用“告知书”替代“行政复议决定”?复议机关不作为!

  在广大被拆迁人维权的过程中,复议、诉讼都是常用的手段。

  相较于诉讼而言,行政复议有着周期短、成本低、可以兼顾审查合理合法性的优点,在一些情形下是维权的优先选择。

  而政府在收到我们的复议申请后,应当如何进行回复,才能满足《行政复议法》的形式要求呢?可以用一份答复书就打发了我们的申请吗?最近,在明律师杨念平、王家才代理的一起案件中,就遇到了这样的情况,而法院的判决给出了答案……

  【基本案情:一纸告知书确定作为了?】

  家住河南省周口市的李先生在当地拥有一处房屋,该房屋被纳入当地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范围。

  但征收方给出的补偿方案货币补偿标准很低,而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位置又十分偏远,这样的方案让李先生难以接受,因而一直未与征收方达成一致意见签署协议。

  一天清晨,涉案房屋遭到了非法强制拆除,李先生报警后,到场的民警却答复称拆除是政府的拆迁行为,他们无权干涉。

  无奈之下李先生向市政府提起了复议申请,申请确认该市公安局在非法强制拆除时的不作为违法

  但几日后,市政府法制办作出一份告知书,表明其接到了李先生的复议申请,又写道:“经审查,市公安局港区分局在接警后到达了现场,因为该行为是房屋征收行为,不属于公安机关的管辖范围,出警民警也告知你如对房屋征收行为不服可以去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因此,本机关认为周口市公安局港区分局的行为不构成不作为。

  ”

  【法律分析:如此告知,不作为!】

  《行政复议法》第28条规定了复议机关应该根据不同的具体案件情况,做出不同的复议决定。

  该法的第31条规定了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而在本案中,市政府作为复议机关,并未按照前述规定作出复议决定,仅以“告知书”的形式对李先生进行了回复,并不符合该法的形式要求。

  此外,《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也对复议决定的作出进行了规定,其第三条第(三)项:“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推进行政复议决定规范化……规范行政复议决定文书,注重以法明理、以理服人。

  统一行政复议办案标准,对同类案件的裁决结果和对同一法律、法规的适用意见要一致。

  要在行政复议决定书中明确告知当事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律救济途径,并及时送达当事人……”然而在本案中,市政府所作的告知书也仅是简单答复称被申请人不属于不作为,没有表明其作出答复的具体法律依据,也没有告知任何救济途径,并未贯彻《意见》中的相关精神。

  在在明拆迁律师的指导下,李先生就该份告知书提起了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该份答复书。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市政府在接到原告的申请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而是以告知书形式作出处理意见,被告的行政行为并无法律依据,因此其所作告知书应予以撤销,支持了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这份胜诉判决在纠正政府机关错误行为的同时,也给了当地政府一个警示,在对待群众的种种诉求尤其是以复议形式提出的申请时,不应草率处理,而是应当严格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形式,妥善处理群众的意见,化解人民内部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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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机关有通知第三人的义务吗
行政复议中,第三方当事人有权利参与,复议机关有义务处理其申请。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权益,可在知悉后60日内申请复议,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如遇不可抗力或合理原因延误,申请期自障碍消除之日起重新计算。复议机关应确保第三方当事人的权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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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你好,我哥哥是公务员被行政复议了,我想问问行政复议被告代理词怎么写,欢迎大家的回答谢谢
[律师回复] 上诉人在市区内使用机械设备施工 ,可能造成噪声污染 ,却拒不申报 ,这一违法事实清楚明了 .lt;lt;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gt;gt;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 : ” 违反本法规定 ,拒报或者谎报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申报事项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 ,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 ” 上诉人经催告仍拒不申报 ,且态度蛮横 ,情节恶劣 ,
  故此 ,被上诉人根据该条款的规定依法作出了罚款决定 .在本案中 ,上诉人违法的依据是 lt;lt;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gt;gt;第二十九条 ,被上诉人处罚的依据是 lt;lt;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污染防治法 gt;gt;第四十九条 ,所以被上诉人予以处罚的法律依据充足 .上诉人在这一充足法律依据的情况 ,却百般狡辩 ,随心所欲地实施其 ” 造法 ” 功能 ,先是到目前为止 ,还没有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对行政处罚幅度作出具体规定 ,
然后是国家环境总局 lt;lt;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 gt;gt;不能作为行政处罚幅度的依据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于指导全国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执法的规范性文件也不能作为处罚依据 ;
  
最后是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没有引入处罚决定书 ,所以程序违法 ,以上观点更加体现了上诉人无理缠讼行为 ,
首先 :lt;lt;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gt;gt;第四十九条赋予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权力 ,lt;lt;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 gt;gt;这一行政规章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幅度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于拒绝申报罚款幅度的规范性文件报导明确了这一内容 ,故此 ,被上诉人没有没有法律规定的处罚幅度对上诉人进行处罚 :
其次 MM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gt;gt;对处罚决定的规定是要标明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处罚的法律依据 ,
  这就十分明确地规定了处罚决定书应当包括的内容 :即行政相对人违法的事实及违法的法律规定 ,行政机关予以处罚的法律依据 ,据此 ,被上诉人的两份处罚决定书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上诉人所谓行政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应载入处罚决定书 ,不仅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且违背了 lt;lt;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gt;gt;的规定 ,其如此歪曲法律只能说明其随意的造法功能 ,行政机关使处罚措施的法律规定是处罚的依据 ,至于行政规章及规范性依据 ,诸多繁杂多样的规范性都引入处罚决定中不仅没有法律依据且在现实中也是不可能的 ,故此 lt;lt;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gt;gt;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该法的 lt;lt;若干问题意见 gt;gt;就明确了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作为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的依据 ,行政诉讼中 ,行政机关在答辩期内应当向法庭提交有是行政相对人违法事实及规范性文件 ,而没有要求行政机关提交法律规定 ,这就是被上诉人所阐述的第三点观点 ,其中原因十分明了 ,处罚的法律依据在处罚 决定书上已载明 ,而规范性文件则没有载入 ,这一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与 lt;lt;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gt;gt;完全符合 相互联系相互配合 形成了完整的行政处罚和行政诉讼的法律体系 .鉴此 ,被上诉人的处罚决定有充足的法律依据 ,且程序合法 。
  三、一审认定事实清楚 ,程序合法 ,适用法律正确
  上诉人拒不履行法宝义务 ,违法事实清楚 ,明了被上诉人对其处罚 ,明确具体事实 ,正确适用法律 ,且程序合法 ,故此一审经过审理 ,根据 lt;lt;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哭声法 gt;gt;第五十四手杖第一基的规定 ,依法作出 (2003)桐行初字第 15 16号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所谓程序不合法的言论属其天马行空的杜撰之言 ,没有任何事实依据 ,一审判决书无论在认定事实上 还是在适用法律上都作出了明确的载录 ,上诉人却称对证据没有认定 ,这纯属无视事实 ,该两份判决对证据认定 事实认定 判决理由在查明 认定 判决依据三个方面都江堰市作了具体详尽的表述 .上诉人所谓程序违法的观点只是因为上诉人对判决书载录内容 顺序的不同看法 ,没有任何法律上的依据这只能说明上诉人对诉讼案件的不了解 .综上所述 ,代理人认为 :上诉人违法事实清楚 ,被上诉人对其处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程序合法 适用法律正确 ,一审据此作出一审判决 ,无论在认定事实上指示不是在适用法律上都是严格依法判决是非常正确的 ,故此 ,提请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景气人的不实上诉请求 ,维持一审判决 。以上就是关于行政复议被告代理词怎么写 的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各位律师好,我哥哥想要咨询律师对于行政复议被诉代理词被告有哪些内容,因为哥哥被公司告了
[律师回复] 这就十分明确地规定了处罚决定书应当包括的内容 :即行政相对人违法的事实及违法的法律规定 ,行政机关予以处罚的法律依据 ,据此 ,被上诉人的两份处罚决定书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上诉人所谓行政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应载入处罚决定书 ,不仅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且违背了 lt;lt;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gt;gt;的规定 ,其如此歪曲法律只能说明其随意的造法功能 ,行政机关使处罚措施的法律规定是处罚的依据 ,至于行政规章及规范性依据 ,诸多繁杂多样的规范性都引入处罚决定中不仅没有法律依据且在现实中也是不可能的 ,故此 lt;lt;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gt;gt;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该法的 lt;lt;若干问题意见 gt;gt;就明确了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作为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的依据 ,行政诉讼中 ,行政机关在答辩期内应当向法庭提交有是行政相对人违法事实及规范性文件 ,而没有要求行政机关提交法律规定 ,这就是被上诉人所阐述的第三点观点 ,其中原因十分明了 ,处罚的法律依据在处罚 决定书上已载明 ,而规范性文件则没有载入 ,这一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与 lt;lt;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gt;gt;完全符合 相互联系相互配合 形成了完整的行政处罚和行政诉讼的法律体系 .鉴此 ,被上诉人的处罚决定有充足的法律依据 ,且程序合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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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机构是什么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机构是什么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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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我这几天准备申请行政复议,但是不知道代表人都有谁,也不知道怎么继续下一步,咨询下行政复议中代表人
[律师回复] 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一种客观形态。为了达到行政行政职权的目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以人作为承受对象,这样的人称为行政相对人。凡是合法权益手具体行政行为不利影响的人都是行政相对人。
根据行政相对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关系直接与否,行政相对人又可以分为行政对象人和行政相关人。
行政对象人是直接承受具体行政行为的人,如行政处罚中的受处罚人、行政许可中的申请人等。没有行政对象人,具体行政行为就无法成立。具体行政行为在对行政对象人发生效力的同时,有时也对行政对象人的权益有关联的人产生了影响,这种人称为行政相关人。
行政主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并不是针对行政相对人,而是行政对象人,但是具体行政行为在影响行政对象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客观上也对行政对象人以为的人的合法权益产生了影响。因此,行政主体与行政对象人之间形成的关系形成了明示的行政法律关系,与行政相关人之间形成了潜在的行政法律关系。无论行政对象人还是行政相关人,都应当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
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范围是相当广泛的。根据《行政复议法》第41条的规定,申请人甚至可以是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外国组织。国家机关在作为行政管理对象时,可以作为机关法人称为行政复议中的申请人。
公告是否可以代替股东会决议?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股东大会的决议在一定的情况下是可以作为债务的依据,但是对其债务是必须已经发生来进行认定,如果没有发生,只是通过则不能成其依据。
司法实践中,对于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如何争议颇多,不同的甚至同一不同法官之间对于法律规范的理解以及具体案件的特殊考量也存在差异与分歧。湖南楚章律师事务所许小军个人观点偏向于第一种观点。当然,能否绝对地以未经股东会议决议为由认定担保无效,还是值得商榷。如下理由:
1、《公司法》第16条属于效力性规定,并且是强制性规定,具有普遍约束力,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2、《公司法》第16条明确规定了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条件,作为公开透明的强制性法律规定,任何人不得以不知悉此条款为由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辩解,债权人在接受公司提供的担保之前,有义务审查提供担保公司的章程及股东会决议。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在本案中,主合同即借款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的原因为该担保行为未经股东会决议同意,由于债权人具有审查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的义务,因而对于债务人未履行担保法定程序的情况,债权人存在过错,故也应承担责任。故而乙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股东会、董事会作为公司的权力机构和执行机构,由股东通过召开股东会或董事召开董事会的形式,以“资本多数决”或“人数多数决“的形式形成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该决议对股东、董事等具有约束力。一项合法有效的股东会决定,不只要内容合法,还要求决议的进行程序合法。不论是内容还是程序出了问题,都会导致股东会决议瑕疵。
《公司法》第22条规定了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如有瑕疵,可提起决议无效或撤销之诉(实践中统称为公司瑕疵决议之诉),为股东就决议瑕疵进行诉讼提供了法律依据。该条第1款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第2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撤销”。
公司法将公司决议的内容违法与程序违法作了区分,内容违法属当然无效,程序违法属可撤销的行为。但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经常会混淆决议无效之诉与撤销之诉,而《公司法》22条第1款仅规定了无效事由,对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操作没有明确规定。本文意图通过对《公司法》22条内容的分析与理解,对股东会决议无效之诉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进行判断的具体事由及如何具体操作进行分析。
原告可以代替原告撤诉吗,撤诉原告可以代替原告吗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可以向人民撤诉,是否准许由人民决定。若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的,人民不予准许,还会按照具体情况作出相应处罚,涉及刑事犯罪的,将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原告向申请撤诉,准许后将做出准予撤诉的民事裁定书,该案就会进入结案程序,经过内部结案、归档等程序后,该案件的档案由档案室保管,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可以申请查询。
申请撤诉,即原告在立案受理后,进行宣判之前,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人民提出撤回其的要求。按撤诉处理,即原告虽然没有提出撤诉申请,但其在诉讼中的一定行为已经表明他不愿意继续进行民事诉讼,因而,人民依法决定注销案件不予审理的行为。不论是当事人申请撤诉还是按撤诉处理的,都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裁定。
人民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司法解释》
第二十条
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不予准许,并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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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机构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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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公告可以代替股东会决议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股东大会的决议在一定的情况下是可以作为债务的依据,但是对其债务是必须已经发生来进行认定,如果没有发生,只是通过则不能成其依据。
司法实践中,对于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如何争议颇多,不同的甚至同一不同法官之间对于法律规范的理解以及具体案件的特殊考量也存在差异与分歧。湖南楚章律师事务所许小军个人观点偏向于第一种观点。当然,能否绝对地以未经股东会议决议为由认定担保无效,还是值得商榷。如下理由:
1、《公司法》第16条属于效力性规定,并且是强制性规定,具有普遍约束力,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2、《公司法》第16条明确规定了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条件,作为公开透明的强制性法律规定,任何人不得以不知悉此条款为由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辩解,债权人在接受公司提供的担保之前,有义务审查提供担保公司的章程及股东会决议。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在本案中,主合同即借款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的原因为该担保行为未经股东会决议同意,由于债权人具有审查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的义务,因而对于债务人未履行担保法定程序的情况,债权人存在过错,故也应承担责任。故而乙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股东会、董事会作为公司的权力机构和执行机构,由股东通过召开股东会或董事召开董事会的形式,以“资本多数决”或“人数多数决“的形式形成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该决议对股东、董事等具有约束力。一项合法有效的股东会决定,不只要内容合法,还要求决议的进行程序合法。不论是内容还是程序出了问题,都会导致股东会决议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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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将公司决议的内容违法与程序违法作了区分,内容违法属当然无效,程序违法属可撤销的行为。但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经常会混淆决议无效之诉与撤销之诉,而《公司法》22条第1款仅规定了无效事由,对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操作没有明确规定。本文意图通过对《公司法》22条内容的分析与理解,对股东会决议无效之诉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进行判断的具体事由及如何具体操作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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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姐对于县级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结果不服,打算去法院起诉去了,《行政复议法》复议机关被告是谁
[律师回复] 行政诉讼的被告是指被原告起诉指控侵犯其行政法上的合法权益和与之发生行政争议,而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主体。必须明确,行政诉讼的被告不是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而是行政机关本身。《行政复议法》复议机关被告在行政诉讼中,行政主体始终作为被告,这是行政诉讼的一大特点。根据行政诉讼法和最高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行政主体作被告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
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作被告。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作被告主要有以下几类: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2)“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值得注意的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与非行政机关共同署名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非行政机关不能作被告。
2、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作被告。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起诉前,先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复议或选择了先行复议,而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即视为复议机关作出了新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时,就必须以该复议机关为被告。
什么情形属于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呢?一般说来,
(1)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
(2)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者规定;
(3)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即撤销、部分撤销或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在这三类情况下,即视为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而作出了一个新的处理决定。
此外,复议机关如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的,当事人是对复议机关这种不作为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3、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为,该组织是被告。
有的组织原来不具有行政管理职权,但法律、法规授予了它在某一行政事务方面的管理权,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如认为该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应以该组织为被告提起诉讼。例如,《食品卫生法》规定:县级以上卫生防疫站和食品卫生监督检查所为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有权对违反食品卫生法情节严重的个人或组织,给予行政处罚。该卫生防疫站和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就是由法律、法规授权的这类组织。
4、委托某一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诉讼法25条规定:“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例如:乡政府委托某村民委员会行使某项行政职权,该村委会按照委托的权限作出某一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对此不服的,必须以该乡政府为被告提起诉讼。这就是行政法上的“权利可以委托、责任不能豁免”的原则的具体体现。值得注意的是,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5、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是被告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但是,有的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授权,在此时,可以比照“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直接以该内设机构或派出机构为被告。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赋予公安派出所作出警告、500元以下罚款的权力。
6、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在作出某一具体行政行为后,该行政机关被撤销的,法律规定,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作为被告;另外,还有就是,行政机关被撤销后,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在这种情况下,应由决定撤销原行政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或上级行政机关指定的行政机关作为被告。
被告资格转移编辑
有被告资格的主体被撤销,其被告资格转移给其他行政机关。这里需要把握的问题是:
1.被告资格转移的条件。有被告资格的行政机关或授权组织被撤销,在法律上该主体已经被消灭。
2.行政机关被撤消后,其职权继续由其他主体行使的,如职权归入新组建的行政机关,分别由两个机关行使或者被收归人民政府。被告是继续行使职权的机关。
3.行政机关被撤销的,其行政职权随政府职能转变而不复存在,下放到企业或社会组织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行政机关作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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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机构有什么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机构有什么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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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公告能够代替股东会决议吗,如果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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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对于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如何争议颇多,不同的甚至同一不同法官之间对于法律规范的理解以及具体案件的特殊考量也存在差异与分歧。湖南楚章律师事务所许小军个人观点偏向于第一种观点。当然,能否绝对地以未经股东会议决议为由认定担保无效,还是值得商榷。如下理由:
1、《公司法》第16条属于效力性规定,并且是强制性规定,具有普遍约束力,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2、《公司法》第16条明确规定了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条件,作为公开透明的强制性法律规定,任何人不得以不知悉此条款为由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辩解,债权人在接受公司提供的担保之前,有义务审查提供担保公司的章程及股东会决议。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在本案中,主合同即借款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的原因为该担保行为未经股东会决议同意,由于债权人具有审查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的义务,因而对于债务人未履行担保法定程序的情况,债权人存在过错,故也应承担责任。故而乙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股东会、董事会作为公司的权力机构和执行机构,由股东通过召开股东会或董事召开董事会的形式,以“资本多数决”或“人数多数决“的形式形成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该决议对股东、董事等具有约束力。一项合法有效的股东会决定,不只要内容合法,还要求决议的进行程序合法。不论是内容还是程序出了问题,都会导致股东会决议瑕疵。
《公司法》第22条规定了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如有瑕疵,可提起决议无效或撤销之诉(实践中统称为公司瑕疵决议之诉),为股东就决议瑕疵进行诉讼提供了法律依据。该条第1款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第2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撤销”。
公司法将公司决议的内容违法与程序违法作了区分,内容违法属当然无效,程序违法属可撤销的行为。但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经常会混淆决议无效之诉与撤销之诉,而《公司法》22条第1款仅规定了无效事由,对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操作没有明确规定。本文意图通过对《公司法》22条内容的分析与理解,对股东会决议无效之诉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进行判断的具体事由及如何具体操作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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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我朋友最近打算申请行政复议了,他一个人一直在筹备那么多的材料,帮他咨询下代位赔偿行政复议
[律师回复] 为畅通复议渠道,切实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必须受理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条例具体规定了“法定条件”的具体内容:
一是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是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是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是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是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是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七是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针对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条例规定,首先由最先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受理;对于同时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在10日内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在10日内指定受理机关。协商确定或者指定受理机关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可以先行督促其受理;经督促仍不受理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受理,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受理。对于认为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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