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权行使期限有两种情况。
先说一般撤销权行使期限。按照《民法典》,当事人要是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撤销事由,得在一年内行使撤销权;要是属于重大误解的情况,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后,得在九十日内行使,不然撤销权就没了。举个例子,要是有人因为被欺诈签了合同,受欺诈的一方从知道被欺诈那天起,一年内没去行使撤销权,这个权利就没了。
再来说最长撤销权行使期限。从民事法律行为发生那天开始算,五年内当事人没行使撤销权,撤销权就消灭。就算当事人五年后才知道撤销事由,也不能再行使撤销权了。
还有一种特殊情况,要是当事人受胁迫,从胁迫行为结束那天起,一年内没行使撤销权,撤销权也会消灭。这是因为受胁迫的人在被胁迫时没办法自由行使权利,所以从胁迫结束开始算期限。
要注意,撤销权行使期限属于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不一样,它不能中止、中断,也不能延长。一旦期限到了,撤销权就彻底没了,当事人不能再拿这个理由去撤销相关的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