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若债务人有破产原因还对个别债权人清偿,管理人可请求法院撤销该清偿并追回财产。不过,个别清偿让债务人财产受益的情况除外。
“破产原因”指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同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个别清偿”就是债务人对单个债权人进行的清偿行为。
举个例子,企业明显资不抵债且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却还向某一债权人偿还债务,这种清偿行为就可能被撤销,已偿还的财产会被追回。但要是个别清偿让债务人财产受益,比如避免了因违约支付高额违约金,或者维持了企业关键业务的运营,那清偿行为可能不会被撤销。
所以,破产前6个月偿还债务是否会被追回,得看具体情况。要判断是否符合可撤销个别清偿的条件,以及是否存在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情形。企业和债权人都要留意这些法律规定,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