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通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担责,股东以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担责,一般无连带责任,但有特殊情况。
法人人格否认时要担连带责任。要是公司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股东要对公司债务担连带责任。像股东把公司财产和个人财产混同,随意挪用公司资金,债权人就能要求股东担责。
公司分立时也有连带责任。公司分立前的债务,分立后的公司要担连带责任,不过公司分立前和债权人书面约定清偿方式的除外。
发起人在特定情形下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若发起人没按章程规定缴足出资,要补缴,其他发起人担连带责任;若发现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实际价额明显低于章程定价,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要补足差额,其他发起人担连带责任。
遇到这些情况,债权人可通过协商、诉讼等方式维权,要求相关责任人担责。公司和股东应规范经营,避免出现需担连带责任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