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简单来说,就是当债务人不积极去行使他对别人(相对人)的权利,影响到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时,债权人能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去行使对相对人的权利。它的法律效力体现在三个方面。
对债权人来说,行使代位权产生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债权人有权直接接收通过代位权诉讼拿到的财产。要是债务人不积极接收,债权人可以代他接收,接收后优先偿还自己的债权。
从债务人角度看,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债务人就不能再对被代位行使的权利进行处理了,不然会影响债权人权利的实现。而且,如果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全部偿还,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对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就没了。
对于相对人,他对债务人的抗辩理由,可以向债权人提出。在代位权诉讼里,相对人要向债权人履行相应义务,履行完后,他和债务人之间对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在履行的范围内就消灭了。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目的,就是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平衡债权人、债务人和相对人之间的利益,让债权能有效实现。